电商+直播是现在新的销售模式,尽管它可以促进消费、增加就业,但是直播带货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同时电商直播的发展模式仍未成熟,还需要市场和国家进一步的规范和发展。
艾媒咨询在《2020上半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研究报告》中认为,直播电商现阶段仍处于发展早期,对消费者来说,可能存在质量没有保证、售后服务不好的问题;由于主播众多,竞争激烈,可能存在同质化和刷单的问题;另外,行业的MCN与主播之间也可能存在匹配难、管理难的问题。
目前直播电商发展如火如荼,但近年卖家之间竞争愈演愈烈,部分卖家由于流量越来越少以及客户流失导致收入每况愈下,如何破解发展难题成为未来能否走远的关键。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社交、直播平台纳入监管。
《征求意见稿》对直播带货进行规定,明确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参照适用平台内经营者的有关规定。另外,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经营空间,并提供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与完成交易有关的支持性服务的,在经营者资质审核、商品和服务信息监控、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信息数据提供、配合监管执法等方面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平台在审核资质等方面的义务,是对网络直播质量的重要保障。
《征求意见稿》还对《电子商务法》中提到的内容进行了解释。例如,《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所称的“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专家表示,在这个明确标准之下的商家则可以不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且支付零星小额经营业务的个人也不用再强制取得发票,这实际上进一步简化了小商家的经营业务,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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