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等收费标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8〕54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费〔2016〕9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省级一类示范园(市级特一类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750元;市级一类示范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300元;城镇一般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000元;农村一般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700元。各幼儿园在最高限额内根据培养成本、群众承受能力自主确定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并报所属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除按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三、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四、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育教育费。具体退费方法:按1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1个月保育教育费;连续不满30日的不计退费。
五、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阜阳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阜价费〔2013〕118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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