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四川省定价目录》《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教育局 南充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12〕3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要求,在开展成本监审、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称“保教费”)收费标准。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示范幼儿园:300元/生·月。
(二)县城小学附属幼儿园:200元/生·月。
(三)乡镇小学附属幼儿园:120元/生·月。
县内相应类别的公办幼儿园。
(一)规范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21〕21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印发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有关要求。
保教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伙食费、校车接送费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仍按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12〕34号)和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蓬安县财政局 蓬安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关于规范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等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蓬安发改收费〔2019〕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收支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保教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落实减免政策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执行减免政策。
(四)实行收费公示
各幼儿园应向家长做好宣传,并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时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期间如国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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