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信阳市幼儿保育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和《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信阳市中心城区公办市级示范及以下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财政全供市级示范园210元/生·月,区级示范园140元/生·月,一般园90元/生·月。此标准为财政全供幼儿园收费标准上限,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可在相应类别财政全供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分别上浮15%和30%。
二、寒暑假期正常开班的幼儿园,在坚持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保教费可在已核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三、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四、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五、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发布,多退少补"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收费必须单独立账,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六、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各项收费严格按照《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起执行,原《信阳市物价办 信阳市财政局 信阳市教育局关于调整信阳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信价费〔2011〕第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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