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在做好幼儿园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山东省平度市发展改革局联合平度市教育和体育局、平度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指导价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不得高于平度市普惠认定类别现行标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不得高于城区公办省示范园保教费的两倍。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省三类标准为600元/月/生,省二类标准为920元/月/生,省一类标准为1260元/月/生,以上幼儿园保教费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对于达到青岛市十佳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在省一类基础上最高可上浮15%。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程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随公办园调整。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保持至少2年稳定不变,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含新开办幼儿园),需到市教育及发改部门备案,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各民办幼儿园除依法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讲义资料、图书阅览、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管理等与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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